【时 效 性】 | 宁地税三发[1994]7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车船税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地税局各分局、县局: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1994]84号《关于收取一九九五年度车船使用税税讫及免税标志工本费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车船使用税税讫及免税标志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征收1995年度车船使用税的同时,对机动车辆、船舶发放的车船使用税税讫或免税标志,一律收取工本费,标准为每枚1元。
二、所收取的工本费60%(0.60元)上缴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三处,40%(0.40元)留各分局、县局。对所收取的工本费,作为预算外资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要求,实行专户储存、单独建帐,专项用于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县局接到通知后即到同级物价部门办领收费许可证,并凭证到同级财政部门购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再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