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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矿井下生产耗用材料进项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2010]1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0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1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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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省局《关于煤矿井下开拓延伸工程耗用材料进项税抵扣问题的批复》(皖国税函〔2009〕316 号)下发后,部分煤炭企业就煤矿井下生产耗用材料的进项税抵扣问题咨询省局。针对煤炭企业反映的问题,省局组织人员对煤矿井下生产过程进行了实地调研,根据煤炭企业井下生产的实际情况,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现就煤矿井下生产耗用材料的进项税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煤炭企业用于井下回采工作面建设、维护所耗用的材料不构成固定资产,在财务上作为费用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因此,对纳税人购进上述材料取得的进项税额,可暂准予其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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