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地函14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河南省地矿局:
你省关于在运销环节对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征收补偿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加强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与管理,对于防止非法开采的矿产品进入市场、稳定矿业秩序有着积极的作用。国务院第150号令的发布实施,为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增加了新的内容。在运销环节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征收对象应是未缴纳补偿费的矿产品。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补偿费征收部门不宜独立在交通要道上设站,可与公安交通部门联合执法,具体问题由你局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
三、所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国务院第150号令的规定汇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