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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堤围防护费免征10%省级收入退库问题的通告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佛山市物价局 佛山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佛价〔2014〕74号)规定,对2014年5月1日(含)后已征收入库的费款所属期为2014年5月的堤围防护费,缴费单位可按发改(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退费。执收单位受理企业申请退库时间截止到2014年7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注:经与佛山市水务局沟通,执收单位是指水务部门。

附件:《佛山市物价局 佛山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佛价〔2014〕74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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