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地税规[2011]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5 | 【实施日期】 | 100102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的相关规定,现对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销售地下管道业务,属于构筑物的销售,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纳税人从事清洁、养护、修复业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暂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三、对个人独资企业将其名下的房产转移回投资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四、由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有所调整,《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7号)第二条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五、本公告自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