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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决定

【时 效 性】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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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为了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变化,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法规,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法规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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