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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市国税发[1996]1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陕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国税各分局、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分局、县税务局要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用票情况进行检查。凡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应以防伪税控电脑专用发票为主。在该系统推行初期,企业的销售业务全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确有困难的,经市国税局批准,对其百万元以下的销售业务在今年内,可使用手工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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