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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设文物的公园等游览场所取得的门票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云地税发[1997]1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7 【文  号】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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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文物设立在公园内而取得的门票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昆地税发[1997]62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公园等游览场所设立文物供游客游览、参观的,如单独收取文物展览、参观门票,并属于第一道门票且在帐务上分别核算文物展览收入和经营游览胜地、公园门票收入的,可按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文物展览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否则,应一并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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