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财预字[1998]1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财地字[199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省对地市州补助部分在办理1997年度决算时,不予结算,待省与中央结算后予以专项追加。以后年度均按此办理。
二、请各地市州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及时做好有关工作。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务必于1998年2月10日前将分企业名单和计算的“免、抵”税数额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审核后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各地市州财政局要积极配合国税局做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