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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化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湘文计[1998]14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文化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湖南省文化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文计(1997)88号]第六条“税收优惠”第二款“对下列文化事业捐赠是指”增列如下剧种及学校“省杂技团、省话剧团、省京剧团、湖南民间歌舞团;湖南省艺术学校及地市分校、湖南省电影学校。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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