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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藏驻我省企业回西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豫地税函[1999]17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西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扶持和支持西藏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1999]125号)的精神,凡西藏驻我省企业,继续执行回西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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