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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工本费的复函

【时 效 性】 市价费发[1994]2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陕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市税函[1994]29号《关于要求审批增值税申报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证照工本费的计算原则,经审核研究,8开30页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使用)每本3.30元;16开30页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每本2.20元。

    此项收费属中央部门行政性收费,应纳入预算外管理,收入上交市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 线。

    接文后,请通知收费单位速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挂牌公布收费项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专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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