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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琼国税函[1999]5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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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昌江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昌国税发[1999]第0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规定精神,对以上缴管理费或利润等形式承包经营民族贸易县国有民贸企业、供销社企业或基层供销社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销售收入,应照章征收增值税,不得享受先征后返或免征增值税优惠。

    此复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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