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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国有华侨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桂地税发[1995]1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区财政厅、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对我区部分农口企业继续实行财务包干管理办法的批复》(桂财税发[1994]17号)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财农企字[1995]第51号文的有关规定,经与区财政厅农财处研究同意,现对我区国有华侨企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依照执行。

    一、对国有华侨农场统一执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在1995年底前,以华侨农场为纳税人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有华侨农场以外的侨属工厂、企业,凡列入区财政厅、区地方税务局桂财税发(1994)17号文中“广西侨办直属单位名单”的,在“八五”期间,继续实行财务包干办法;未列入名单的其他企业,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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