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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鄂国税函[2000]18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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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238号《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38号)精神,现就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办案经费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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