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鄂国税函[2000]18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湖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238号《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38号)精神,现就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办案经费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