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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国税二[1997]11号、浙地税二[1997]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问题。因我省不属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范围之内,故此条不执行。

    二、职工防暑降温补贴问题。根据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浙劳安[1996]104号]精神,确定每年职工夏令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时间为四个月,其中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四十五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三十五元,一般工作人员[含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三十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补贴可在上述标准内税前按实扣除。

    三、职工劳动保护费问题,根据不同工种,按浙江省劳动厅一九九四年十二月编制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内,在税前按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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