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第二十一批)的通知》(财税〔2008〕1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二○○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