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国税发[1999]11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通知》(国税函[1999]116号)的精神,为加强对我省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税源监控,保证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税收任务的完成,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云南省电力公司、昆明市商业银行和昆明卷烟厂等40户企业为我省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财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点税源企业资料报送:
1.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含附表);
2.损益表。
从1999年第二季度开始,季度报表在季度终了后二十日内;年度报表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送省局,并附送重点税源企业年度税源分析报告。重点税源企业资料的报送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省局要求时间及时报送资料,并保证填报资料的项目和数据完整、准确。
二、重点税源企业名单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今后出现未列入此文名单年度税额超过重点税源的企业,可相应列入重点税源管理企业名单。
三、重点税源企业的调整须报省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