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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国税发[1999]1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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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通知》(国税函[1999]116号)的精神,为加强对我省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税源监控,保证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税收任务的完成,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云南省电力公司、昆明市商业银行和昆明卷烟厂等40户企业为我省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财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点税源企业资料报送:

    1.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含附表);

    2.损益表。

    从1999年第二季度开始,季度报表在季度终了后二十日内;年度报表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送省局,并附送重点税源企业年度税源分析报告。重点税源企业资料的报送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省局要求时间及时报送资料,并保证填报资料的项目和数据完整、准确。

    二、重点税源企业名单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今后出现未列入此文名单年度税额超过重点税源的企业,可相应列入重点税源管理企业名单。

    三、重点税源企业的调整须报省局同意。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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