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地税发[1999]36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65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1999年9月29日国税函[1999]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291号)中进行了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在1999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1999年内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包括企业1998年出口,在1999年内收到的贴息款),以及企业在1999年内出口的商品,在下一年度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