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地税发[1996]8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4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耕地占用税实行同级批地同级预征税款办法,对于防止税源流失,强化征收管理,起了很大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地方将预征耕地占用税款长时间滞留库外的问题。
为了加强我省耕地占用税预征税款的管理,确保预征税款及时入库,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征收机关征收的耕地占用税预征税款必须专户储存,不得以平衡、调节收入等为目的占压挪用预征税款。国土部门土地批文下达后,各级征收机关必须将开具了完税证的地占用税款,在季度末次月5日以前按季缴入同级金库。
二、对以前年度省级返还的耕地占用税款,各地必须严格按省局要求在今年底全额入库,不得以种种理由继续拖延。我局将联合审计部门在适当时候对省局返还税款的入库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特此通知,望各地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