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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地税发[2000]16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0年4月24日国税函[2000]25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安徽省“三相组合式过压保护器”专利的所有者王某,因其该项专利权被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的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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