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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未脱脂羊毛进口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署税[1997]89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将含脂羊毛在增值税分类体系中归于农产品。据此,对未梳的含脂剪羊毛(税号51011100)和未梳的其他含脂羊毛(税号510119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自1997年11月5日起改按13%的税率计征。

    在此之前(不含当日)报关进口的含脂羊毛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不予调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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