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适应性检测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
陕地税发[1999]117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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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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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0102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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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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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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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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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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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近来基层税务部门请示机动车驾驶员适应性检测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现明确如下:公安系统所属机动车驾驶员适应性检测中心(站)的机动车驾驶员适应性检测收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事业性收费,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有关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第三条 的规定:"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 征收营业税".因此,机动车驾驶员适应性检测收费应该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