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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1999]28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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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通知》精神,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进一步对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清理、核实。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项“两税”1998年底前欠税工作,可一次性抵项或分次完成,不受抵扣比例限制,并按照总局《通知》规定于今年9月30日以前完成。报批程序仍按照总局去年下发的国税发[1998]108号文件和省局川国税发[1998]1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由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按季汇总(包括正常抵扣部分),正式行文报省国税局审批。

    三、《通知》第三条的抵扣工作,在确保“两税”收入完成的前提下,不再受抵扣比例的限制。

    四、从今年第三季度起,各地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汇总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表式附后)上报省局。原使用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12日国税发[1999]129号

    为严格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1998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全面清理,认真核实,并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抵扣。目前,各级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清理核实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保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对现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严格的核实、清理。

    二、对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欠缴199 8年底前应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可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对抵欠税工作应当在1999年9月底以前完成。

    三、对抵顶欠税后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保证完成本地区1999年“两税”收入任务的前提下,可继续予以抵扣。

    四、前述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办法和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汇总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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