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税油函[1990]10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16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湛江分局:
你局国税油湛函[1990]77号文收悉。关于外国石油公司雇员医疗费支出的列支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凡是外国石油公司已提取列支了医疗保险金、牙医保险金的,其为雇员实际支付的医疗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再作为费用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