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卫财字[2000]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属各医疗单位、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中有关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提取及使用的规定,结合我市医疗机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请各医疗单位、各区县遵照执行。
医疗机构修购基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二○○○年四月十四日)
一、房屋及建筑物。
根据现有房屋及建筑物的建筑时间,分别采用不同的修购基金提取年限,其中:六十年代以前投入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修购基金提取年限为10年;七十年代为20年;八十年代为30年;九十年代至以后竣工投入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提取修购基金的年限一律定为40年。
二、专业设备医院专用设备提取年限见此表
三、一般设备:
一般设备的分类及修购基金的提取年限见此表
四、图书各类工具书、专业图书及期刊、单位价值在20元以上,修购基金提取年限为3-5年。
五、其他固定资产凡上述四类以外的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提取年限为5-10年。
六、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自购入之日一个月后,开始计提修购基金。
七、一级医院5000元以下的一次性修购费;二、三级医院万元以下的一次性修购费列业务支出----购置费或修缮费,超出上述规定限额的大额修购费列支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修购基金不足时,列支事业基金。
八、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购置费科目中列支40%,在修缮费科目中列支60%,并分别记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中的购置费和修缮费。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各类卫生机构修购基金的提取办法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对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可直接反映到市财政局社保处、市卫生局计财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