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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医疗机构修购基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卫财字[2000]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属各医疗单位、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中有关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提取及使用的规定,结合我市医疗机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请各医疗单位、各区县遵照执行。

  医疗机构修购基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二○○○年四月十四日)

    一、房屋及建筑物。

    根据现有房屋及建筑物的建筑时间,分别采用不同的修购基金提取年限,其中:六十年代以前投入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修购基金提取年限为10年;七十年代为20年;八十年代为30年;九十年代至以后竣工投入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提取修购基金的年限一律定为40年。

    二、业设备医院专用设备提取年限见此表

    三、一般设备:    

    一般设备的分类及修购基金的提取年限见此表

    四、图书各类工具书、专业图书及期刊、单位价值在20元以上,修购基金提取年限为3-5年。

    五、其他固定资产凡上述四类以外的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提取年限为5-10年。

    六、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自购入之日一个月后,开始计提修购基金。

    七、一级医院5000元以下的一次性修购费;二、三级医院万元以下的一次性修购费列业务支出----购置费或修缮费,超出上述规定限额的大额修购费列支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修购基金不足时,列支事业基金。

    八、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购置费科目中列支40%,在修缮费科目中列支60%,并分别记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中的购置费和修缮费。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各类卫生机构修购基金的提取办法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对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可直接反映到市财政局社保处、市卫生局计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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