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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建立看守所、收审所在押人员超期羁押、超时限关押情况报告、通报制度的通知

【时 效 性】 公通字[1995]8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全面、准确掌握和解决超期羁押问题,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规定,现决定从1996年开始实行看守所、收审所在押人员超期羁押、超时限关押情况报告、通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每半年将看守所、收审所在押人员超期羁押、超时限关押情况及若干典型案例分别于当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 31日前报公安部预审局。同时,各级公安机关每半年将看守所在押人犯超期羁押情况通报当地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部门。

    以上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看守所、收审所在押人员超期羁押、超时限关押情况统计半年报表(见右侧附表)

    填表说明一、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每半年填写一次,分别于当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报公安部预审局。

    二、本表填报每半年内看守所、收审所在押人犯、收审人员超期羁押、超时限关押的所有人数,统计单位为“人次”。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1、“公安”、“检察”、“法院”、“安全”、“其他”是指各办案环节。

    2、“重刑犯”是指一审判处或可能判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案犯。

    3、表中“半年以内”不含半年,“半年-1年”不含1年,“1-2年”不含2年,“2-3年”不含3年四、本表各项(栏)关系:

    1、横项:1=2+3+4+5+6

    2、纵栏:1=2+11+14;2=3+5+7+9;11=12+13;14=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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