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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予和平县等6个县(市、区)省林业生态县称号的批复

【时 效 性】 粤府函〔2013〕4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1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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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厅:

粤林〔20131号请示收悉。同意授予和平县、兴宁市、恩平市、连州市、佛冈县、揭阳市榕城区等6个县(市、区)广东省林业生态县称号。请你厅督促指导上述6个县(市、区)努力巩固和提升林业生态建设成果,进一步提高森林覆盖率、林木蓄积量等指标水平,增强森林 碳汇工作成效,不断改善生态环境。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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