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活动板房"货物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国税发[1995]28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活动板房征税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活动板房”属有形动产类货物,发生销售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单位与个体经营者销售“活动板房”并负责为买方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征税。

    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