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发[1995]28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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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活动板房征税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活动板房”属有形动产类货物,发生销售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单位与个体经营者销售“活动板房”并负责为买方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征税。
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