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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台、澎、金、马关税区货物征收进口环节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字[1996]4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1996年4月12日 财税字[1996]42号)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原产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澎、金、马关税区的进口商品,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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