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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0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纳税辅导期期满时,除非发生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否则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已置于省局服务器“local/货物和劳务税处”目录下,各地可自行下载使用。

三、省局此前下发的规定凡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有抵触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废止。

 

二○一○年五月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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