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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金〔2012〕15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0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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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属金融企业,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指导和规范我省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我省金融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1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金融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财金〔2012159)、劳社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第20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健全内部治理机制,严格执行规定的缴费标准,切实做到规范操作。

二、严格遵守建立条件

1.金融企业要严格遵守企业年金建立的条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具有合格的考核评价结果。其中,绩效评价指主管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实施的绩效评价,合格的绩效评价结果是指评价级别达到中级(CC)以上。

2.金融企业负责人指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金融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金融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

3.未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业年金方案,应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核。主管财政部门的认定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2817)执行。

三、积极履行报告职责

金融企业应按国有金融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将企业年金方案履行内部法定程序或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并将选择的年金管理运营机构、每年度企业年金建立情况及运作情况向主管财政部门报告。金融企业中止、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履行内部法定程序,及时向主管财政部门报告。

四、对省属金融企业的几点要求

1.省财政厅对省属金融企业及其重要一级控股子公司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运营情况实施监管。未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业年金方案,应报省财政厅审核。省属金融企业及其重要一级控股子公司选择年金管理运营机构、中止或终止方案应于1个月内向省财政厅(金融处)报告。企业年金建立情况及运作情况应于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省财政厅(金融处)报告。

2.为加强企业年金建立管理,省属金融企业应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开展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

3.本办法实施前,省属金融企业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或以企业年金名义购买商业保险的,应于21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省财政厅(金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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