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财农〔2017〕16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农委):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农〔2017〕143号)要求,现将2018年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预算指标(项目名称: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代码:Z155110000004)提前下达给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补助资金由一般性转移和专项转移支付两部分组成。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部分通过2018年省与市县年终结算办理,列“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老少边穷转移支付收入”结算项目;专项转移支付部分列2018年“213农林水”预算支出科目。
二、本次下达的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按照《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30号)规定执行,请各有关国有林场根据此次下达的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和资金用途,以及林业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抓紧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设区市、县(市)林业部门批准、财政部门备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实施内容与规模、经费支出预算等内容。
三、根据财政部、国扶办《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规定,各有关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扶贫资金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限额详见附件),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四、各有关设区市、县(市)林业部门要做好项目实施和跟踪管理,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项目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财政部门要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拨付项目启动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剩余资金,并加强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成效。
附件:2018年提前下达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分配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