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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 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发[1997]第37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下列案件按一类案件查报要求报告

    1、利用其他各种手法偷逃骗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偷税案件;

    2、骗购、倒买、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20本以上的案件;

    3、暴力抗税案件。

    (二)下列案件按二类案件查报要求报告

    1、利用其他各种手法偷逃骗税额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偷税案件;

    2、骗购、倒买、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20本以下,5本以上的案件;

    3、其他类型的重大案件。

    (三)下列案件按三类案件查报要求报告

    1、利用各种手法偷逃骗税额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偷税案件;

    2、骗购、倒买、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5本以下,1本以上的案件;

    3、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万元以下的案件;

    4、非法取得扣税凭证,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偷、骗税案件;

    5、其他类型的较大案件。

    (四)报告方法

    "一"、"二"、"三"类案件报告书一式三份,县(市)稽查分局报省稽查分局同时抄报省辖市国税局。

    (五)单项报告的案件仍应汇总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内。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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