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黑地税发[1996]20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黑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你集团黑电实业[1996]15号《关于向所属成员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规定,同意你集团1996年度向所属成员企业按不超过销售收入1%的比例收取管理费,总额不超过400万元。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相应核减下一年度数额,成员企业缴纳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
附件:黑龙江电力实业集团成员企业名单
1.哈尔滨市北方热电厂
2.齐齐哈尔市富源热电厂
3.北安市兴北热电厂
4.佳木斯市东方热电厂
5.镜泊湖蓝筹水电厂
6.鸡西华光热电厂
7.黑龙江电力科技开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