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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

【时 效 性】 成地税函发[1997]8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按市政府规定交纳的主要副食品调控基金,暂允许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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