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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发[1990]20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对军火武器的研制和供应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经研究,考虑到军火武器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现明确对下列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总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自19911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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