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北京市财政局京财采购〔2013〕25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48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18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属各部门:
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对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备案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自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京财采购〔2011〕112号)的规定,以电子文件的方式,将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二、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电子文件规定格式为:
(一)文本文件采用DOC、RTF、TXT、PDF格式;
(二)图像文件采用JPEG、TIFF格式;
(三)影像文件采用MPEG、AVI格式;
(四)声音文件采用WAV、MP3格式。
三、委托代理协议、评审综合意见、政府采购合同须将原件扫描成PDF文本格式或JPEG图像格式。
四、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电子文件规定存储载体为只读光盘或一次写光盘。
五、存储载体须按项目名称标记并编号,同时填报《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电子档案资料登记表》(详见附件)。
六、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备案档案资料的一致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七、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其他规定继续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京财采购〔2011〕112号)。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政府采购项目电子档案资料登记表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