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陕国税函[1997]24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陕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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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7]434号),同意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向所属企业“西安车辆厂”(西安市),收取1997年度企业管理费290万元,并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