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1996]20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4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私房自营计税依据的请示》(长地税函[1996]13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没有房产原值或因扩建等原值不实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意思是指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的重置成本价核定。重置成本包括土地费用、建筑物费用和其他费用。因此,凡用于生产、经营的私房,没有房产原值或因扩建等原因房产原值不实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按上述力、法核定其房产原值并相应确定年度应缴房产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