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地税发[2000]1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第一条所称“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其关联关系的认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境外企业支付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的工资薪金形式多样,情况复杂。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检查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切实将国家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统一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