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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益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收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2000]6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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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 2000 年6月5日,湘地税函[2000]65号发益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益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收的请示》(益地税发[2000]5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 1994 年新税制的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城市公共交通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 1987 ] 03 号)中“全省所有的城市交通企业,除营业税外,其他一切税费暂时免征”的规定应相应停止执行。所有的城市公交企业从 1994 年新税制实行起,都要按国家统一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地方各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00]6 号)的有关精神,你局查补益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1996 ~ 1999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地方各税,原则上应全额补缴入库,但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可对 1996 ~ 1998 年度的查补税款仍按湘政办发[1987]03号给予免征照顾,从 1999 年起恢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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