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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发[1997]第14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12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现对有关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二、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三、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我局苏国税发(1996)311号文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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