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明电[1999]7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加强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增值税征管工作,近期,区局下发了《关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新国税办[1999]404号)(以下简称《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反映出一些具体操作问题,要求区局予以明确,经区局研究,现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采用《通知》第一条 实行全额抵扣办法计算应缴增值税的,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其申报的应缴增值税超过按核定的10%增值额依适用税率计算应缴增值税的,经税务机关核实,按企业申报的应缴增值税,并处理以前年度留抵税金后,征收入库。
企业申报纳税时,其申报的应缴增值税未超过按核定的10%增值额依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缴增值税,经税务机关核实,按核定的10%增值额依适用税率计算应缴增值税,并处理以前年度留抵税金后,征收入库。其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准予抵扣进项税金=当期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按10%增值额依适用税率计算的当期应缴增值税
二、《通知》原规定执行时间为1999年1月1日,现改为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