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地税发[1995]10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改为征收营业税的实施执行时间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从国家税务总局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