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税政字[1997]25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香港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广东、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们上报国务院的《关于接受捐赠特种流动眼科手术车要求免税进口的请示》(粤府函[1997]147号)和《关于香港盲人辅导会损赠我省“复明扶贫”流动眼科手术车免进口关税的请示》(鲁政字[1997]206号)收悉。经请示国务院,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税法规定,进口眼科流动手术车不属于享受免税待遇范围内的物品,接受捐赠的上述物品,也应按规定照章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根据税法规定,缴纳进口税税款是由接受损赠方(进口方)承担,不影响捐赠方利益。望你省有关部门在照章交纳税收的同时,做好港方有关人士的工作,保护捐赠方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