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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限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国税流字[1995]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执行以来,对进一步加强我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促进小规模企业的发展,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此,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小规模企业由税务部门(包括税务所、征收机关的局、分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至199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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