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国税所发[1998]16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太原轨枕厂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弥补亏损限额内,要严格按照省国税局规定的亏损弥补审批权限履行补亏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擅自税前弥补扣除。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