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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办理自治区本级防洪保安费缴纳的通知

【时 效 性】 南国税发[1997]19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分局、县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办理自治区本级防洪保安费缴纳的通知》(桂财农事字[1997]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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