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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二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执行期限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1998]4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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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六安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第二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执行期限问题的请示)(六地税一[1998]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第四条中明确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鉴此,对于我局与财政厅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二批347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在1997年12月3日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没有征收入库的税款应全额补征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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