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函[1998]4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六安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第二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执行期限问题的请示)(六地税一[1998]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第四条中明确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鉴此,对于我局与财政厅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二批347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在1997年12月3日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没有征收入库的税款应全额补征入库。